吉外专字〔2015〕68号
关于规范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和《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外国专家局,各有关聘专单位: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规定,现将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长春、吉林、延边外国专家局按此规定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时,遇有政策不清或掌握不准的情况须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办理;对未按此规定违规为聘专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省外国专家局将收回对该聘专单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限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权限,由省外国专家局直接进行办理。其他地区的聘专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按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申请。
本通知所有规定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外国专家证》办理规定
2015年8月5日
主题词:外专 规范 办证规定 通知
附件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我省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我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护照复印件(有效期满12个月以上);
4.个人简历(按照范本内容填写);
5.最高学位证书或特殊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7.中外文聘用协议、合同或项目执行批复复印件;
8.国籍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若常驻第三国,则需要国籍国和第三国两国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复印件;
9.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
11.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
12.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出具加盖省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办理:
(一) 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 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三)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当外国专家在第三地(即非国籍国)申请来华职业签证时,需要在请示报告中注明合理理由,同时提交在第三地常驻签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单确认函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原件。
(三)所有申请材料范本均可在吉林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 (http://jilin.caiep.org/)下载。
附件2
《外国专家证》办理规定
一、申请材料
(一)新办《外国专家证》
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存根原件;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及小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4.有效护照、职业(Z)签证和入境章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简历(按照范本内容填写);
6.最高学位证书或特殊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中外文聘用协议、合同或项目执行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8.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证明或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10.国籍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若常驻第三国,则需要国籍国和第三国两国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函)原件及复印件;
11.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
13.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
1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外国专家转聘时,新聘请单位需提交原聘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文教专家提供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经济类专家提供与原聘请单位的解聘证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或《外国专家证》注销证明。
(二)延期《外国专家证》
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外文聘用协议、合同或项目执行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6.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证明或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8.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
10.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
1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变更《外国专家证》
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号码变更时需提交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外文聘用协议、合同或项目执行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6.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证明或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8.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
10.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
1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注销《外国专家证》
1.请示报告(按照范本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中、外文解聘证明;
5.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文教类聘请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提供);
7.聘用单位派员办理业务介绍信;
8.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限:
实施机关对《外国专家证》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三日,但应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出具加盖省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申请人不符合办理《外国专家证》条件;
(三)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证》的其他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
(二)外国专家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三)所有申请材料范本均可在吉林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 (http://jilin.caiep.org/)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