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教师聘用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聘用资格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达两年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材,熟知一定数量的外文参考资料。
第四条 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具备有效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的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教学、科学研究能力。
第二章 课时费标准和计算
第六条 中方教师教学绩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依据职称确定。具体标准:讲师为40元/绩效学时、副教授为60元/绩效学时、教授为80元/绩效学时;教学当量学时计算办法按照《吉林建筑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外方教师教学绩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为100元/绩效学时;教学当量学时计算办法按照《吉林建筑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师聘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教师聘用期内,学校外事管理部门仅对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实施管理,教师的一般行政管理由其隶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外聘及外籍教师日常管理由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