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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12-21  来源:吉林建筑大学  浏览量:




 

根据国家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切实保障学校聘用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涉外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一条 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医疗卫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

第二条 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处理涉外突发事件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逐级报告原则,即事件发生后,按学校、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四个层次逐级报告。

第五条 归口管理原则,即由外事管理部门为学校涉外突发事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章 涉外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校领导和外事、保卫、教务及外籍教师聘用单位等负责人员构成。

第四章 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按逐级报告原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做到不隐瞒、不谎报。

第八条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学校应急工作小组应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应急处理具体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 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及外国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时,学校外事管理部门立即按程序和要求,协调上级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第十一条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学校应急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将突发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外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 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和通畅的突发事件预警、处理工作机制及渠道。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 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对在处理涉外突发事件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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